本溪市2003-2004学年度上学期网上作品展--教师论文

弱智学校中
教师与家长的合作教育

作者:明山区延风小学、育智学校 姜雪

  内容摘要: 教师和家长的合作教育是学校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类型的学校因其教育对象不同相应所选择的教育内容和方式也会有所不同,这最终将导致教师与家长合作教育内容、形式的不同。弱智学校作为特殊教育学校的一种类型,与普通中、小学相对照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特殊问题,此研究中我们在承认普通中、小学教育给弱智学校教育、教学带来的很多借鉴和启示的基础上,对弱智学校中教师与家长合作教育的基础、内容、模式、方式作一些粗浅的探讨,以供同仁参考。
  关键词: 弱智学校 教师 家长 合作教育


  目录

  一、究弱智学校中教师与家长合作教育的意义………………………………………(3)
  (一)理论意义……………………………………………………………………………(3)
  (二)现实意义……………………………………………………………………………(3)
  二.弱智学校中教师与家长的合作教育 ………………………………………………(4)
  (一)合作教育的基础——教师与家长的融洽关系……………………………………(4)
  1.弱智儿童、少年的成长、发展是合作关系的纽带…………………………………(4)
  2.统一的教育目标是密切教师与家长合作关系的中枢………………………………(5)
  3.提高教师和家长的思想觉悟、文化修养是密切合作关系的前提条件……………(5)
  (二)合作教育的内容……………………………………………………………………(5)
  1.合作拟订iep(个别化教育方案) …………………………………………………(5)
  2.合作实施iep …………………………………………………………………………(6)
  3.合作评价iep实施情况,分享学生进步喜悦 ………………………………………(6)
  (三)合作教育的模式……………………………………………………………………(6)
  1.以家长为合作主体……………………………………………………………………(7)
  2.以学生为合作桥梁……………………………………………………………………(7)
  3.以教师为合作主导……………………………………………………………………(7)
  (四)合作教育的方式……………………………………………………………………(7)
  1.教师、家长“互联网”………………………………………………………………(7)
  2.家长到校参加教学观摩………………………………………………………………(7)
  3.举办各种亲子活动……………………………………………………………………(8)
  4.教师与家长互访………………………………………………………………………(8)
  5.教师、家长资源小组…………………………………………………………………(8)
  6.家长会…………………………………………………………………………………(8)
  7.家长委员会……………………………………………………………………………(8)
  8.家长沙龙………………………………………………………………………………(8)
  9.家长学校………………………………………………………………………………(8)
  一.研究弱智学校中教师与家长合作教育的意义。
  (一)理论意义
  教师与家长的合作教育(以下简称合作教育)在当今教育系统中,不仅仅是一个通俗易懂的名词,而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教育形式。无论是在过去的教育实践中,还是在现在的教育理论中,都存在着教师与家长的合作教育,尤其是在素质教育的今天,教师和家长的合作教育更是尤为重要。多年来,我国各地中、小学校在合作教育方面的研究已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国外的一些特殊教育学校对此方面也早有研究,而目前我国的弱智学校在这方面仍停滞在照搬、实践普通中、小学及国外现成理论的层面上,没有形成自己独特的理论。弱智学生是存在于“普遍现象”中的一个“特殊现象”,弱智教育是存在于基础教育中的一种特殊的教育。我们不能否定普遍教育理论对特殊教育的指导意义,但我们更不能仅限于停留在照搬普遍教育理论的层次上,我们应更深入地结合特殊教育实际,借鉴于普遍的教育理论,探究弱智学校中教师与家长合作的教育内容、形式并构建合作的模式,形成弱智教育自己独特的更具有现实指导意义的理论,这对今后的弱智教育理论的发展是重要而有意义的。
  (二)现实意义
  弱智学校是专为智力落后儿童、少年实施教育和训练的机构,是弱智儿童、少年安置的重要场所,是弱智学生学习、活动的主要场地。弱智儿童、少年入学以后,教师就理所应当成为弱智学生在校内接触最多,关系最为密切,影响其最大、最深的核心人物。家庭是弱智儿童、少年赖以生活并接受教育、训练的“第一课堂”,也是其实现学校教育训练内容的实践场地,更是其终身受教育的永恒课堂、永恒学校。家长无论愿意与否,都不知不觉已经担当了孩子一生中的第一任教师,成为孩子一生中接触最多、影响孩子时间最长的中心人物。由此可见,教师和家长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都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家长对孩子的期待往往正是教师所要追求的目标。 二者对学生有着共同的责任,二者的自身素质、专业修养及对学生的态度、要求、教育方法都将直接影响到教育效果,影响到孩子的成长,也都将最终影响教育目标的达成。当前,弱智学校中教师与家长虽都有不同程度的合作,虽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弱智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中教师和家长两方面仍存在以下种种亟待解决的问题:
  1.教师方面:(1)合作中教师往往是以专家、中心指导者自居,“唯我独尊”一味的发号施令,很少结合现实体察“家情”、“学情”, 对家长不够尊重;(2)各别教师专业素质不高,有的教师是直接从普通中、小学调入,更是缺乏专业理论知识,导致对弱智儿童、少年身心特点掌握不足,影响教育训练的效果;(3)教师对学生及家长的了解不够全面而妄加评价, 造成对学生的态度、要求、教育方法等方面出现偏差;(4)各别教师的道德修养不高,收纳或暗示家长送礼,不能公平的对待学生,致使教师在家长心目中的形象大打折扣,甚至引起反感,产生抵触情绪。
  2.家长方面:(1)家长对弱智孩子或是溺爱、“器重”,或是忽视、厌弃。前者,一方面因对孩子的残疾倍感愧疚,而对孩子百般怜爱、依顺,以此作为补偿。一方面常常不肯接受现实,对孩子的期望值过高,往往以正常孩子的发展为参照来获求心理上的平衡;后者把弱智孩子视为家庭的负担、累赘,将孩子的教养责任完全推给学校,自己则不闻不问,多数家长持有这样的观念:只要他活一天就养活他一天,有一个地方看着不出事儿就行。这些错误的认识还有待于教师帮助纠正;(2) 家长对教师尊重不够,逢着教师解决问题不合自己的意,不问明情况,不沟通联络,便在孩子面前发牢骚、抱怨,致使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降低;(3)有的家长缺乏文化科学知识,缺乏专业理论指导,缺乏科学的教育方法和手段,而且有部分家长本身智能较为低下,这造成家长不能或无能很好的了解弱智儿童、少年的身心特点,更不能恰当的确定培养目标,大多数家长对孩子的期望和要求不尽合理;(4)合作中有的家长或忙于工作无暇与教师沟通,或即使有暇也懒于联络;(5)有的家庭父母长期不合或是离异,造成无暇也无心顾及孩子;(6)据调查,弱智儿童、少年家庭教育主客观环境均差于社会一般水准。
  从上述问题出发,研究弱智学校中教师与家长的合作教育,将有利于协调二者的关系提高双方的教育能力,将有利于使教师与家长形成协调统一的合力教育,从而促使弱智儿童、少年的缺陷得到最充分的补偿,这对弱智学校教育质量的提高,对弱智家庭教育质量的提高是十分必要并具有现实意义的。
  二.弱智学校中教师与家长的合作教育。
  弱智学校中教师与家长的合作内容、方式应该是多方面的,我们通过研究,把合作教育的内容归纳为三个方面,并构建采用了“三位一体”的合作教育模式,总结了九种合作教育方式。应该强调的是合作教育中无论合作双方进行哪一方面内容的合作,那一种形式的合作,都要以二者间的融洽关系为前提。
  (一) 合作教育的基础——教师与家长的融洽关系。
  1. 弱智儿童、少年的成长、发展是合作关系的纽带。弱智儿童、少年进入学校后,他们的成长与发展便成为教师和家长共同关注的问题。同时,二者间就已经客观形成了一种以弱智学生的成长、发展为纽带的关系,并且开始了或多或少的交往。这时,教师首先要了解学生的成长过程,造成智障的原因,缺陷的程度,第二性障碍的表现,学生成长的相关环境及对学生产生的影响,当前已掌握哪些知识……而这些信息只有在家长的帮助下才能获得。教师也只有在掌握这些情况的前提下,才能有针对性的对学生施行有效的教育训练。 所以,合作双方必须重视融洽彼此间的关系,才能互通信息。
  2.统一的教育目标是密切教师与家长合作关系的中枢。目标是前进的方向,有了明确的目标教师和家长才能采用相应的教育方法与措施。而在现实的教育训练中,教师与家长的教育目标不尽相同,存在一些差异:通常教师对弱智学生的教育目标是培养自食其力、残而不废的劳动者;而家长更愿意把所有的注意都集中在学生的文化知识的达标上。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主要有两大方面:一方面教师和家长与弱智学生的感情关联不同,观察的视角不同,所了解学生的侧面不同、深度不同;另一方面,教师和家长所具有的文化修养、教育理论、教育观念、个性特点不同,所处的角色、地位不同, 二者必须通过努力相互配合、相互依靠把教育目标统一到为社会、为家庭培养残而不废、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上来,形成教育合作,才能对学生进行训练补偿。在统一的过程中,教师与家长应彼此尊重,相互依赖,彼此理解、信任、支持。这种融洽的合作关系的建立最终会使教师更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热爱自己的学生,使家长更关心、支持教师的工作。
  3.提高教师和家长的思想觉悟、文化修养是密切合作关系的前提条件。在合作教育中,教师应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真正做到倾心爱学生,倾诚关心家长,拒收“红包”,平等待人,提高自己专业理论水平,主动帮助指导家长,树立自身在学生、家长心目中的形象;家长更应主动提高自己,学习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不与教师对立抵触,积极沟通,不当孩子的面发牢骚,维护教师威信。二者在学生心目中形象的好坏将直接影响教育效果的实现。双方只有提高修养,并相互尊重,相互维护对方的尊严,才能密切关系促进合作教育的开展。
  (二)合作教育的内容。
  1.合作拟订iep(个别化教育方案)。iep即个别化教育方案。美国国会于1957年施行的《教育所有残疾儿童法令》(pl94——142)中的一项规定。规定由包括地方教育部门或有关部门的代表,班级教师及家长或监护人组成的小组,共同为每个被鉴定为残疾儿童的学生制定和补充一份书面教育计划,并定期做必要的修正。该计划包括:(1)该生目前受教育水平的现状;(2)每年的教育目标,包括短期的阶段性教育目标;(3)为该生提供的特定的服务设施、手段及该生可参与普通教育方案的程度说明;(4)实施教育计划的预定日期和实施期限;(5)确定适当的目标衡量标准、评价程序,最少每年进行一次评价,以确定原定目标是否达成;(6)计划制定者名单及家长或监护人鉴定等。iep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它可以用来保证特殊设计的教学能够适合特殊儿童的教育需求,此方案一直为我国各个特殊学校所用。从方案中我们不难看出,若想拟订iep必须以教师和家长十分了解孩子过去和现在为前提。所以教师、家长必须通过沟通联络从不同视角、不同背景环境多方面、全方位了解学生,才能合作为孩子制定个别化教育方案。
  2.合作实施iep。教师在实施iep的每一项内容时都要指导家长配合、监督。弱智儿童、少年由于智力上的障碍造成相应的感知、肢体协调、语言表达、交际、适应等方面能力相应较低,不能独立完成教师安排的训练内容,所以,为了达成教育目标,教师无论按方案对学生那一方面实施训练都需要家长课后在家庭帮助巩固才能收到理想的效果,特别是有一些生活自理能力方面的训练更需要家长在现实环境下实地帮助孩子进行训练。
  3.合作评价iep实施情况,分享学生进步喜悦。iep中本身包括了评价这一环节,之所以单独把它作为一项合作内容来看,是因为它的重要。在此我们把评价分为:教师对学生的评价,学生对教师的评价,家长对孩子的评价,孩子对家长的评价,教师对家长的评价,家长对教师的评价。这些评价的实施本身就是一种合作,这将有利于教师、家长、学生之间的“知己知彼”,更有利于教师、家长从评价中找出不足,纠正偏差,从评价中看到学生的进步,共同分享成功的喜悦,从而坚定教育信心。
  (三)合作教育的模式。
  教师与家长的合作教育是一项包括学生在内的综合性工程,它具有三大特点即:多角色性、多维度性、多方式性。如何定位这三种角色,摆正其相互间的关系,搭建“立交桥”式互动网络,是弱智教育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也是对智残学生施行有效教育训练,补偿学生缺陷的必要前提条件。在研究中我们认为:家长是合作主体,学生为合作的桥梁,教师为合作主导。在三者间构建“三位一体”的合作教育模式即:

                →学生←
               ↑↓   ↓↑

              家长 →←教师                


  使三者真正互动形成合力,指导并运用于实践是完成这项工程的关键。
  1. 以家长为合作主体。在合作教育过程中,首先家长和教师双方都要转变传统的观念。屏弃过去那种由教师“坐镇”发号施令于家长,一味的要求家长配合再配合的局面。弱智学生在家接受教育训练的优劣,主要取决于家长。以家长为主体突出了家长在教育孩子过程中的作用,并尊重了家长在合作关系中的地位。我们的观念是:以家长为教育训练主体,教师进行一些必要的“场外”指导,从家长进行家庭教育需求出发,提供给家长需要的专业理论知识、技术指导,想家长所想,给家长所需。
  2.以学生为合作桥梁。弱智学生是教师和家长共同的教育对象,施教双方对学生的成长有着共同的期待,学生的发展需求使二者的合作成为事实。传统弱智教育中施教双方往往因“过多”的了解学生,主观认为:他们干这儿不能,做那儿也不行,没有能力提出要求,更没有能力独自选择。所以一切包办代替,替代学生思考,替代学生整理日常事务,有的家长甚至要替孩子洗脸、穿衣、脱袜、擦屁股,学生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宝贝儿”,大脑和手脚一样闲置不动。我们的认识是:弱智学生尽管智力弱、能力差,但他们也有需要,他们同样也应该有他们的权利, 不应该成为被动的一员,教师与家长应尽量体察学生的主体需求,尊重弱智学生的主体意识,帮助学生发挥他们特有的桥梁作用,使学生成为教师与家长合作的通讯员、联络点。双方帮助学生“架”好合作桥梁,做好各方面信息的反馈和传递。
  3.以教师为合作主导。在确定了合作教育中家长与学生应有的地位和作用的同时,我们更要强调教师在合作中的主导作用。我们对弱智学生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为社会培养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要想让学生达到这一目标,教师应把对学生的教育训练延伸到家庭,这时,教师只有发挥主导功能无私的把自己的专业理论知识提供给家长,指导并协助家长,才能使家长做好家庭教育训练。
  (四)合作教育的方式。
  1.教师、家长“互联网”:(1)家教咨询热线:家长可以直接通过电话快速了解学生最新在校情况,也能及时求得解决家庭教育问题的援助;(2)家长信箱:通过信箱征求家长对学校和教师的意见及教育建议;(3)教师家长联系手册:随时向家长通报学生在校的进步程度、学习情况及表现,或把学生在家的各方面表现及近期的身心变化等方面向老师作以简单的汇报,以便教师了解掌握学生情况实施个别教育。
  2.家长到校参加教学观摩:教师定期举办教学观摩,设定家长开放日,使家长亲临课堂,实地学习科学的教育训练方法,并能真实了解子女在课堂中的表现和进步程度。
  3.举办各种亲子活动。家长到校与学生共同进行特奥项目训练,与孩子共同进行作品的创作、展览,参加班队会、社会实践活动、夏令营活动、社区活动、文艺表演、小型的特奥会、节日庆祝等。增加家长和孩子的情感沟通,使家长从中得到启示,学习科学的教育训练方法,并在一种纯粹的自然状态下观察到子女的发展变化情况,从而预见孩子的发展前景,树立家长对孩子的信心,对教师的信心,对教育的信心。
  4.教师与家长互访:教师要定期对弱智学生的家庭进行访问,摸清家教的主客观环境、条件,设计出指导对策,并在了解学生的基础上与家长共同商讨制定实施iep。根据需要可以进行不同形式的访问。与家长刚刚接触时可以进行简单的初访;对个别同学的个别方面的发展可以进行重点的访问;对待一些特殊问题、突发事件要进行特殊的访问;还有一些细访、联访等形式的访问。家长更应根据需要主动去访问班主任和任课教师,通过沟通全面细致了解子女,与教师统一教育目标,交换教育意见。
  5.教师、家长资源小组:资源小组由教师和家长自愿结成,主要向一些弱势家庭(如父母残疾、父母离异、父母下岗等家庭)提供支援,帮助解决家庭困难,调解家庭纠纷,指导进行科学的家庭教育训练。
  6.家长会:家长会可以是全校性的家长会议,也可以是以班级为单位的小型家长会,主要是向家长通报过去一段时间校方或班级的情况,并向家长明确下一步的发展规划。需要家长向学校和班级提出意见、建议并提供适当的帮助。全校性家长会一般每学年两次,班级性家长会一般建议每月一次。
  7.家长委员会:这是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基本组织形式。家长委员会成员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推荐选出在家长中较有威望的三到五人组成,负责参加学校与教育有关的重大会议,并负责向家长传达学校的有关决定,倾听来自家长的呼声,向学校及时反映家长意见,鼓励家长配合支持学校、班级的教育工作,帮助建立家长相互沟通网络,组织联系发动社会力量,为学生提供社会实践活动场地,并且帮助学校解决困难。家长委员会可以每学期开展一次,评选学生心中的好家长,教师心中的好家长,学生心中的好教师,家长心中的好教师活动。负责把学生、家长心中的好教师的标准、条件及时反馈给学校。
  8.家长沙龙:改传统中由教师做主角,唱“独角戏”的家长会,为以家长为主角的家长沙龙。活动时教师与家长、家长与家长相互平等的讨论问题,交流经验,自由发言,建议每月举行一次活动。
  9. 家长学校:组织家长成立业校,请专家到家长学校进行专题讲座,向家长推荐或借给家长各种残疾类型的家庭教育资料,各类残疾教育书刊,教给家长一些缺陷补偿和矫正的方法,并经常进行一些经验交流,共同磋商教育对策,分享成功喜悦,促进家庭教育质量的普遍提高。
  总之,弱智学校中教师与家长合作教育的研究、实施,将在很大的程度上促进弱智家庭教育质量的提高,推动弱智学校教育的发展。随着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弱智教育本身也在进行着不断的改革,而合作教育作为弱智教育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必将在这改革的浪潮中不断的进行自身的新陈代谢,不断吸养先进的、新的教育理论。我们广大从事弱智教育的研究者和一线教师必须积极的与学生家长合作形成“统一联盟”,努力探索新形势下的合作教育模式、合作教育形式,才能与时并进适应并发展弱智教育。


参考文献:
1、汪文筠等编,《弱智儿童的诊断和教育》,
  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1990年3月,155——160。
2、杨际贤、马振强等编,《师道新篇》,
  辽宁人民出版社,1996年6月,45——48。
3、张明、高长生、柯巍、段为民等编,《特殊教育辞典》,
  吉林人民出版社,1993年5月,3。
4、朱诚如、张贵仁等编,《班主任学》,
  大连海运学院出版社,1989年7月,51——56。
5、安明河、毛红峰:弱智儿童少年家庭教育的调查与思考,
  中国特殊教育杂志,1996年第3期:20——23。

                       2003-11-24